中国外交部3月26日宣布对恶意传播谎言和虚假信息的英方9名人员和4个实体实施制裁,禁止有关人员及其直系家属入境(包括香港、澳门),埃塞克斯园大律师事务所(Essex Court Chambers)榜上有名。得知被列入制裁名单,这家英国知名律师机构急忙发声明解释,试图和旗下4名炮制出涉疆“法律意见”的律师撇清关系。
据英国《金融时报》28日报道,埃塞克斯园大律师事务所的官网已经删除了涉及这份“法律意见”的内容。报道称,埃塞克斯园大律师事务所旗下的4名大律师(barrister,即出庭律师)此前向所谓“非营利性组织”出具了一份“法律意见”,声称有“可信的理由”证明中国政府对维吾尔族人口进行所谓“种族灭绝”。
该律师意见全文共105页,约30,000字。其中前言总结部分共4页,概况了四位律师依据其所审阅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即“中国政府的行为构成了对新疆维吾尔族人民的反人类与种族灭绝罪,极为可信(a very credible case)”。
得出以上结论性意见的主要成文法与政策依据是【中国并未加入也不认可,同时对中国亦无约束力的(中、美、俄均不是签约国或签约已经退出)】“国际刑事法庭罗马条约”(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罗马条约”)和号称有国际效力的英国本土 “马格尼茨基制裁法”(Magnetisky Act)(The Global Human Rights Sanctions Regulations 2020)、以及欧美某些政府与相关组织的政策,判例法的主要依据是国际刑事法庭与英国本土法庭的判例;得出以上结论的事实依据是自称【与中国政府有着明显利益冲突的】受害人的证词记录、记者与学术报告、卫星图像已经泄露的政府文件;得出相关政府官员个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基于对中国政府组织架构与政令关系的理解。具体如下:
1. 适用法律与委托事项——
埃塞克斯园大律师事务所(Essex Court Chambers)接受环球法律行动网(Global Legal Action Network)、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World Uyghur Congress)以及维吾尔人权计划(Uyghur Human Rights Project)的委托,就中国政府针对生活在新疆维吾尔族人的行为,依据国际刑法给出定性意见。依据以上委托,该律所选择依据“罗马条约”和英国本土的“马格尼茨斯基制裁法”,针对具体的中国政府官员个人的潜在刑事责任给出意见。
针对以上委托内容,以该律师意见的原文为依据,委托方的要求是以国际刑法为依据提供律师意见,但该律所的四名律师却在没有给出具体原因的情况下决定选择以中、美、俄三国均不承认的“罗马条约”和英国本土法为依据。准据法原本是任何律师意见的法律依据起点,在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或解释的情况下,随机将某一“国际”法和某一国内法作为该律师意见的法律依据显然缺少准据法确认的事实与法律基础。在一个律所意见中,如果准据法的选择都受到质疑,那任何以此所得出的结论同样缺少可靠性与可操作性。
针对以上委托事项,同样以该律师意见的原文为依据,委托方的要求似乎是就中国政府针对生活在新疆维吾尔族人的行为定性。中国政府针对生活在新疆维吾尔族人的行为可以包括新中国建国以来的一系列针对新疆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及支边援边行为,也可以包括该律师意见中所专门指控的行为。在没有给出任何依据或解释的情况下,只针对律师意见中所指控的行为作为委托事项,显然涉嫌律师意见中对委托事项选择的偏见性和主观倾向性。
2. 证据——
该律师意见所称的“事实”仅依据以下证据得出。
2.1 受害人的一手证言针对任何刑事指控,能够提供证言的被害人(暂且忽略为了实现其他目的而出演的虚假受害人的可能性及其排除机制)原则上均会与被指控个人具有明显的利益与情绪冲突。因为刑事指控后果的严重性,在任何一个刑事指控中都会给予被指控个人充分的抗辩权利。但该律师意见中似乎仅审阅了被害人一方的证言,而且是通过记者报道或在与中国有明显地缘政治冲突国家议会作证的内容,属于言传证言。在几乎全然忽视公开可查询信息中任何相反信息,且不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仅以单方言传证言为确认事实的依据,明显涉嫌违背司法程序公正的原则(Fair Trail)。在任何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对证人的可信度进行评估,不给被指控个人抗辩机会,不考虑客观存在的相反证据,均可以导致事实认定无效,司法程序严重不公平的结论。
2.2 记者、学者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报告同样在刑事指控中,对所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仅以记者、学者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报告为依据,且有选择性的选择仅有利于被害人而不利于被指控个人单方面的报告,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忽略相反的其他公开报告,同样涉嫌司法程序公正之原则。在公开信息的查询中,同样能发现大量来自于中国政府、民间、学者和个人的各种相反信息与报告。对相反的信息没有查询、或查询了没有使用、或没有查询也没有使用且没有任何合理解释,均可以导致对事实认定的偏见,并明显违背司法程序公正的原则。针对某一执政政府,尤其是针对其中具体官员的个人指控, 更应该遵守司法程序公正的原则, 因为依据该律师意见中反复强调的“国际人权公约”,任何个人均享受司法程序公正的权利,包括中国政府的执政官员,只要他们是自然人。在出具专业律师意见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对被指控个人不利的证据,同样要充分考虑对被指控个人有利的证据。
2.3 卫星图像该律师意见中的主题是中国政府针对新疆维吾尔族人的行为,不论是卫星图像或是公开新闻图像中,均可以找到处于新疆地理空间范围内自然人的存在。至于如何能在高空视角拍摄到的卫星图像中分辨出自然人的种族特征,相关群体是新疆维吾尔人,而不是其他种族的人、被认定为是政府人员一方不存在任何来自新疆维吾尔族的自然人,且均为非维吾尔族人,或许只有该律所的律师能提出技术解决方案。如果卫星图像所证明的是拆除民族信仰标志与建筑,即便是真实或准确的,亦不构成该律师意见中所指控的反人类与种族灭绝罪, 何况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重建、搬迁亦是日常发生在每个城市的日常现象。依据对卫星图像的分析得出系统性拆除民族信仰标志性建筑,绝不是一件易事,同样值得质疑。
2.4 泄露的政府文件该律师意见中认定的事实,尤其是确认所指控事实与具体政府官员间因果关系的依据竟然主要是被成为政府中泄露出的文件。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情况下,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综合评估则极为关键。该律所律师仅仅依据相关文件被所谓的“专家”确认真实可靠,在不考虑证据链的完整性,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的情况下,就将其作为确定具体自然人对所指控的刑事案件承担个人责任的主要依据,明显违背司法程序公正之原则,并侵犯了被指控个人的基本人权,即提出不同意见并进行抗辩的权利。
3. 法律分析——
首先如果前面对事实的认定本身就违反司法程序公平原则, 严重的侵犯了被指控个人的基本人权,任何法律分析都缺少可靠的事实基础。何况在准据法的选择上,该所律师在没有任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就将“罗马条约”与随机的一部英国本土制裁法作为国际刑法的准据法。且在律师意见中明确说明该律师意见中不考虑管辖、证据可接受性以及豁免等律师意见中必须要考虑的事宜。
在随机选择了“罗马条约”作为国际刑法的准据法基础上,该所律师将谋杀、灭绝、奴役,驱逐、非法拘禁、虐待、强奸、迫害、被失踪以及种族隔离等严重犯罪作为追究具体政府官员个人刑事责任的意见方向。
在进行“广泛传播或系统性攻击”(widespread or systematic attack)的法律分析中,即便准据法的选择可以被接受,其中法律上的要求包括“针对一特定群体,有严谨考量,并通过集体行动大规模、常态化的行为”或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行为”。仅仅依据通过几名自称是受害人的言传证言,该律所的律师就能得出中国政府特定官员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集体行动专门针对新疆维吾尔族女性进行系统性的强奸,而且在强奸过程中还能满足“插入说”的要求。如果这样的法律分析也符合专业标准,似乎文学家,而且是超现实文学家更适合出具法律分析意见。
在对种族灭绝的法律分析中,其中的一项法律要求是“某一特定行为,其目的是消除一个种族”。在有大量公开事实可以证明中国政府官员中,尤其是新疆地区的政府官员中,包括警察中均有一定比例的维吾尔族人以及中国普遍实行的少数民族保护政策。该律所律师在不给出任何具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考虑这样的事实,还能得出中国政府某些特定官员在通过某一政策性行为对新疆维吾尔族进行种族灭绝的法律分析结论,的确无法看出其中的一般性逻辑与推理。
就具体政府官员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法律分析依据似乎是“中国是一党严密控制的国家”,中国共产党具有严密的上下级组织架构,美国针对某特定官员做出了制裁,被“专家”证明了的政府泄露文件记载了相关的讲话,故相关政府官员对发生在新疆大规模的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已经满足了主观和客观要件的要求,应按“罗马条约”和英国本土法收到制裁。如果是这样的逻辑,似乎中国大地上发生的一切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与腐败案件均应是领导意志,应有具体领导负责。
基于对选择性言传证言、记者与学术报告、卫星图像以及政府泄露的文件,在不考虑其他相反证据,也不就此给出任何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该所的律师得出中国政府犯有反人类与种族灭绝罪,且声称证据可靠。
基于以上对事实的确认与随机选择的准据法分析,各国政府应紧急发出声明,并按本土法律对具体中国官员进行制裁,同时考虑通过外交努力让中国接受境外势力的调查,对相关官员进行审判与处罚。
相信具有独立思考与判断能力的每个自然人都能通过所附该律所的律师意见原文,从其所选择的准据法、到其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一边倒“证据”、以及其缺少说服力的法律分析方面得出自己的结论。
薛海滨(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收购兼并、诉讼仲裁,合规/政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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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中伦拥有 310 多名合伙人和 2100 多名专业人员,在全球18个城市设有办公室。中伦伦敦办公室(“中伦伦敦”)设立于 2012 年 5 月,是中国律师事务所在欧洲设立的第一家分所,亦是迄今为止唯一一家经英国本地律师监管机构(SRA)授权,可以同时提供英国和中国法律服务的中资英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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